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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度与就业,保险制度与就业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4-09-26 19:21:25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制度与就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保险制度与就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买了灵活就业养老保险会算进以前单位交的一起吗?

买了灵活就业养老保险会算计以前单位交的养老保险里面。养老保险分为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指的是无业的个体人员缴纳了养老保险,你以前在单位交的是职工养老保险,从单位出来后,又以个体人员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这两种养老保险可以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所以你交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直接计入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保险制度与就业,保险制度与就业的关系

不管是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及保险关系互相转移接续,或者中间断缴后又重新缴费,各种情况下缴费时间一直是累计计算的。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是在《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15]38号)中明确的。退休年龄越大,计发月数越小。比如60岁退休计发月数是139个月,到65岁退休计发月数就降低为101个月。

如果延迟退休政策实施,则参保人缴费时间会延长,个人账户储存额会增加,而计发月数会减少,根据退休养老金计算公式,则养老金肯定会提高一大块,虽然有可能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会减少,但是这跟平均预期寿命是密切相关的。

总之,养老保险“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原则应该会一以贯之下去的,肯定在不同时期参保人之间会体现相对的公平。

失业金在领期间内,能否重新找份工作,缴社保时有无影响?

当然可以缴纳社保,而且没有影响的。

员工失业向社保局申请领取失业金,找到新工作后失业金停发,社保由新单位缴交,当失业时候要及时的在当地社保局进失业登记,准备好相关资料以便于尽快的通过审核领取失业金不影响其正常生活。

我们来参考一下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珄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笔者想说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是不容侵犯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险制度与就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保险制度与就业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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