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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单位缴纳的保险,就业单位缴纳的保险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9-16 11:20:54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就业单位缴纳的保险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就业单位缴纳的保险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96年之前的企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属实际缴费性质还是视同缴费性质?

96年1月1日前为视同缴费年限,在此之前,中国大陆境内基本上没有养老金缴费一说。而且在这之前是叫退休,退休人员在单位领退休金或者叫退休工资。由于在这之前没有缴费,但现在计算退休人员工龄时又必须包含视同缴费年限,这就形成了现在国家养老金库收支面临压力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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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1日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1995年12月31日及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普遍是非常低的,与现在的缴费相比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一是当时的企业固定职工从1993年3月开始以个人的当月工资额为基数按照3%缴费,二是最早的“合同制工人”参加工作之月开始,每月按照工资收入的髙低缴费一般是5元以下。由于当时的中央企业、地方企业缴费渠道不同,资金不全是由后来成立的社会保险机构收取的,社保机构根据不同用工制度职工实际缴费时间不统一、缴费低、缴费渠道不同等情况,在承认其实际缴费年限的情况下,只能以不计利息、不划入单位缴费补足比例部分的这段时间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全额计入个人帐户,并且在个人办理退休手续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将1996年1月1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按照视同缴费性质年限来计算待遇。

这是一个跨越20多年之后,与改革推进、制度变迁所密切相关的一个实际问题。我作为一名企业老人力资源与社保工作者,那时候我親身经历过本题目中所提问题的实际操作与管理工作。我的认知与回答是:既属于实际缴费性质,也属于视同缴费性质。但在退休计算养老金时,最终则需按视同缴费性质进行认定与处置。

先说为什么属于实际缴费性质的问题。劳动合同制人员先于固定建立起个人缴费制度。当时,养老保险费缴纳办法与管理,通过设置各种帐、卡、表、册,祥细登记在案。固定工在缴费比例、管理方式和待遇标准方面,则不尽相同。当时是按照所有制性质和用工形式分别建帐、单列核算。很显然,把96年之前的职工参保缴费,按照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与对待是有道理的,合情合理的,这没有什么不妥当。

再说为什么属于视同缴费性质的问题。随着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及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在企业内部彻底打破了用工区分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的界限。与此同时,在96年之后企业单位全面建立个人缴费制度。按政策规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的连读工龄,一律视同缴费年限。这是一个大的政策举措与政策界限,不可以随意处置与变更。因此,对96年之前区分用工形式,缴费比例不尽统一的既定现状,一律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与处置,也是自然而然与水到渠成的事情。

最后说说最终必须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认定与处置问题。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核定养老待遇时,则必须将改革临界点以前的连读工龄,或者部分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一律按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认定与处置。这就是为什么部分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内,包含有实际缴费年限的根本原因,当时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尤其别样与明显。这样做,对于正确评价和补偿视同缴费年限,实事求是计算过渡性养老金,都是势在必行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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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就业单位缴纳的保险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就业单位缴纳的保险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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