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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再就业的标准,失业保险再就业的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4-27 18:04:29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失业保险再就业的标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失业保险再就业的标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失业金在领期间内,能否重新找份工作,缴社保时有无影响?

有影响。失业金领取期间,你当然可以重新找份工作。同时社保局也会不定期为你介绍工作。如果你重新找到工作,那么失业金将停止发放,你需要由用人单位为你继续缴纳各项社保费用。不可以再以你个人名义缴费,失业保险基金也不会再为你缴纳医保费用。

失业保险再就业的标准,失业保险再就业的标准是什么

当然可以缴纳社保,而且没有影响的。

员工失业向社保局申请领取失业金,找到新工作后失业金停发,社保由新单位缴交,当失业时候要及时的在当地社保局进失业登记,准备好相关资料以便于尽快的通过审核领取失业金不影响其正常生活。

我们来参考一下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珄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笔者想说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是不容侵犯的

失业金在领期间,能否找份工作,缴社保时有无影响?

我的第一个职位是在社保中心工作,这个问题是这样,失业金在领期间,关于工作缴纳社保的问题。

第一,关于工作,我们所指的工作是泛指所有有劳动报酬的行为。

缴纳社保的所指工作指的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是不含临时性劳务行为的(俗称打零工)

也不含家政服务等个人对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第二,你只有了解关于工作的定性以后对号入座,就知道是否影响您领取失业金了。

希望对您有帮助!


在南京领了失业金,到外地重新就业了还可以继续领吗?

不能继续领取。重新就业的丧失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应当及时通知社保部门,如继续领取属于违法行为,由社保部门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失业保险再就业的标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失业保险再就业的标准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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