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自愿放弃有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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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交社保,为什么公司还是不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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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作为一个工作单位来讲,依法为自己的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这是劳动合同法中明确所规定的,任何企业和单位都不能够拒绝为自己的员工缴纳社保,即便是员工自己提出不愿意缴纳社保的情形,那么作为工作单位来讲也应该正常的履行缴纳社保的义务和责任。
所以说即便你自己不愿意缴纳社保,那么企业单位是不会答应的,这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而且作为你本身来说,你是没有自己选择的余地的,因为你的工资待遇是由企业单位来给予发放的,所以说你个人承担的这部分缴费比例直接会从你的工资当中扣除,这样一来的话你就完成了正常社保的交费,当然企业单位会承担较大部分的缴费比例。
那么对于我们个人而言,实际上参保缴纳社保是有很大的好处的,为什么呢?因为在缴纳社保的过程中,我们最终可以享受到基本养老金的待遇,那么这个养老金的待遇是根据我们的累计参保年限来决定的,当我们的累计参保年限越多,那么将来所能够享受到养老金的待遇就会更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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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和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签合同上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规定,不存在自愿选择的问题。
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如果企业不按时按标准缴纳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的,可能遭到一定的处罚。
如果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会随时面临风险,员工主动放弃也是不可以的。
根据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如果公司里有人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公司,或者社会保险监督部门审查到公司存在没给员工缴纳社保的现象,对公司有以下处罚:
①补交员工在职期间所需要缴纳的社保;
②赔偿员工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
③额外补偿员工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半年额外补偿半个月的工资,满一年额外补偿一个月工资)
④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进而有权依照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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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员工即便是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但是作为一个工作单位来讲,他要严格的履行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那么他肯定是不会答应员工这样的一个做法的,因为如果说员工自愿放弃社保,那么企业单位也没有给员工来缴纳社保,他会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的,因为员工事后如果通过劳动仲裁的手段去要求企业单位补交,那么企业单位就应该无条件的去补交员工的社保,对于一个企业单位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所以这样一来的话,倒不如他按照正常的法定规定,然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是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就给自己的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保,那么作为一个企业单位来说是有好处的,当然作为员工来讲正常的来参保社保也是很有必要的一件事情。
所以说我们认为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这个行为是无效的,即便是签订什么样的协议,那么任何愉悦与法律规定之上的协议都属于无效的协议,所以说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那么我们在这样的前提之上,就可以去选择通过自己的工作单位来为自己交纳一份社保,因为毕竟企业单位承担较大部分的缴费比例对于我们个人来说是非常合适的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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