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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住房公积金,劳动法住房公积金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07 16:11:27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劳动法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劳动法住房公积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很多单位都没有公积金,劳动法在这块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法对公积金没有特别的规定。只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明确的规定: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劳动法住房公积金,劳动法住房公积金规定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劳动法中规定公积金必须为员工缴纳吗?

根据我所了解的劳动法规定,公积金是一项法定福利,用于保障员工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雇主必须为员工缴纳公积金,且员工个人也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因此,从法律层面上来说,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公积金,这是一项法定责任。

公司少交公积金怎么赔偿?

1、住房公积金不同于五险,不是强制缴纳的,如果单位一直没有给你缴纳,同工同岗位的其它员工都没有缴纳,那么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也没有补交义务。

2、如果单位之前有给你缴纳住房公积金,后来因其它原因不能你缴了,或者同工同岗位的员工一直有缴纳,而你没有,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没有就此作相应赔偿的,可以要求补缴。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少交员工的社保和公积金,是对员工权利的一种侵害,会面临员工的投诉,和员工的不满,以及由此而造成的离职等。经办人只是这个行为的执行者,这种现象应该视为企业行为,应该追究法人代表的责任,至于经办人会不会受牵连,还是咨询一下律师比较好,个人认为牵连不大。

单位不给职工交社保和公积金,毫无疑问是非法行为。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这是《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的规定,说得非常明确,从中我们可以知道,假如企业不给员工买社保,企业方面将面临两种后果:

单位如果少交公积金,会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位不交社保的话,对于个人而言,只能要求其补缴,但是没有赔偿的,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员工参加社保的话,只能由当地社保机构等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要求对其进行处罚并监督其及时为员工参保。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劳动法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劳动法住房公积金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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